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条款,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1〕7号)要求,结合学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方案,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央民族大学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第三条 校址:海淀校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邮编100081;丰台校区,北京市丰台区魏各庄路27号,邮编100074。
第四条 学校教育部代码:10052
第五条 中央民族大学是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国家重点大学,下设有音乐、舞蹈、美术三个艺术学院,主要培养本科、研究生等高级艺术人才。艺术类各专业本科学制四年,文理兼招,合格毕业生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执行机构,负责艺术类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校考合格名单确定原则
第七条 艺术类专业年度招生计划、校考合格名单确定及分省计划制定原则:
2022年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计划招收本科生530人。其中:
(一)不做分省招生计划401人: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音乐学专业(含民族班)计41人;舞蹈学专业、舞蹈表演专业(含民族艺术英才班)计130人;美术学类(绘画(油画)、中国画、美术学(美术教育))、设计学类(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含影像设计))、美术教育师范计230人。
上述各专业(不含美术教育师范)根据校考成绩全国排名,以不超过各专业招生计划1:4的比例确定校考合格名单。
兼报舞蹈表演专业(不含民族艺术英才班)和舞蹈学专业且校考成绩均进入招生计划1:1范围的考生,以舞蹈表演专业的报考信息为准进入合格名单,舞蹈学专业不再进入合格名单。
(二)做分省招生计划129人:音乐表演专业按照音乐表演(声乐)、音乐表演(器乐)、音乐表演(民族艺术英才班声乐)、音乐表演(民族艺术英才班器乐)制定分省招生计划。
音乐表演(声乐)分性别、音乐表演(器乐)分器种、音乐表演(民族艺术英才班声乐)、音乐表演(民族艺术英才班器乐)根据校考成绩全国排名,按照招生计划1:1的比例确定校考合格名单及分省计划。
兼报音乐表演(民族艺术英才班)和其他专业或音乐表演专业各方向且校考成绩均进入招生计划1:1范围的考生,以音乐表演(民族艺术英才班)的报考信息为准进入合格名单,其余兼报专业不再进入合格名单。
第四章 考试
第八条 凡报考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各专业(不含美术教育师范)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进入校考合格名单者回生源地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
第九条 考生报考专业应与所在省份省级统考子科类对照表一致,凡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相关专业测试且要求合格的,考生需测试合格后方可报考我校。
第十条 音乐表演(民族艺术英才班)只接受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云南、贵州、青海三省参加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
音乐学(民族班)、舞蹈表演(民族艺术英才班)专业只接受少数民族考生报考。
第十一条 港澳台侨考生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且进入校考合格名单的,还需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港澳台侨学生考试(台湾地区高中毕业生使用“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申请入学者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学校根据其联招考试成绩和校考成绩择优录取。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二条 校考各专业除要求被录取考生思想品德优秀,体检合格外,基本录取原则如下:
(一)对校考合格名单中报考我校且高考投档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划定的相应批次文化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按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无单科成绩限制。
(二)各专业按校考成绩排队录取,成绩相同时,先按少数民族优先、再按高考文化成绩与所在省本科一批线(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以各省相关规定为准)比值高者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文化课均按总分750分折合。
(三)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我校2022年符合加分政策的专业为音乐表演专业(含民族艺术英才班)。
第十三条 美术学(美术教育师范)专业录取原则:
符合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报考我校该专业志愿且高考投档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划定的相应批次文化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根据相应招生计划数按综合成绩排队录取,综合成绩=美术统考成绩÷美术统考满分×100+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满分×100,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成绩相同时,先按少数民族优先,再顺次按美术类统考成绩、语文、外语科目成绩高者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高考使用民族语答卷的考生须提供教育部命题的国家通用语言考试成绩并合格。入校后进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不合格者须专门加强国家通用语言学习。
第十五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我校只提供英语教学,请考生酌情填报。
第六章 入学
第十六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学费标准按当年北京市物价局审批标准执行。在校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品学兼优者可享受奖学金待遇。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被录取后保留军籍,在校期间的待遇由选送单位负责供给,毕业后由选送单位安排工作。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的新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就读。
第十九条 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各专业按类招生,采取统一报名、考试、评卷、录取,入校后根据校考成绩与志愿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相应的计划数进入到相应专业学习,毕业时合格者发放相应专业毕业证书。
第七章 违法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凡专业考试作弊者,立即逐出考场,取消当场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通报省级招办并根据教育部41号令、33号令及《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组织全面复查,在专业考试或高考过程中违纪或舞弊者一经查实,一律根据教育部41号令、33号令及《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