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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2020年舞蹈表演专业招生简章最新发布

  根据《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9〕1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的重庆大学2020年舞蹈表演专业招生简章最新发布。
 


  一、招生专业、省份及计划
 


 

  二、招生对象及条件
 

  1.符合教育部规定的2020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条件。
 

  2.符合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报考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男性身高不得低于1.7米,女性身高不得低于1.6米。
 

  3.若生源省份组织有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的,报考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份的相应专业类别的省级统考并达到本科合格要求。
 

  4.港澳台考生,参加我校面向港澳台学生单独组织的专业测试,详见相应的招生简章。
 

  三、考试安排
 

  (一)考点设置、报名及考试时间
 

  1.重庆市考生:直接认定重庆市相应专业的统考成绩并达到本科合格线,无须再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
 

  2.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考生:须参加在重庆大学组织的专业考试。
 

  (二)考试科目及分值
 


 

  (三)报名及考生须知
 

  1.网上报名:考生须在2020年1月4日9:00至1月9日20:00登录重庆大学本科招生网,点击“网上报名系统”完成网上注册、信息完善、材料上传完整后,选择专业类别、考试时段(若兼报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两个专业,须注意错开考试时段),某一时段容纳人数满额,则只能选择其他时段参考,考生选定考试专业及时间后,进入缴费环节,完成交费,才能确认报名成功。2020年1月11日12:00起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打印专业准考证。
 

  2.报名及考试费: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各专业报名考试费280元/人;进入加试的考生不再收费。
 

  3.报名缴费成功后,考生所交材料及费用无论参加考试与否概不退还。
 

  4.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重庆大学**专业准考证》参加考试。证件不齐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5.报考音乐表演专业的考生,自备乐谱,选择演唱流行歌曲的考生需自备音乐伴奏碟(不得使用手机作为播放器);考试时不得化浓妆、不得穿演出服(包括不戴美瞳、不贴双眼皮贴及假睫毛等)。
 

  6.报考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自备音乐伴奏碟(不得使用手机作为播放器)。除舞蹈组合或剧目表演需自备表演服装外,其他项目请着专业体操服及裤袜。考试时女生不得画浓妆(如戴假睫毛、亮钻等夸张的舞台妆),男生不得化妆。
 

  (四)合格考生确定
 

  1.重庆市
 

  合格考生为统考成绩达到重庆市相应专业本科合格线上的考生。
 

  2.其他省
 

  ①学校将依据校考专业考试成绩,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要求确定相应专业的合格考生。根据合格生源分布情况,再确定具体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②学校将于2020年3月中旬以后在重庆大学本科招生网上公示各专业合格考生信息(不另寄纸质合格通知书),考生可登录重庆大学本科招生网查询专业考试成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合格名单信息报送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备案。
 

  四、录取原则
 

  (一)考生均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相应专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二)考生所在省有相应专业省级统考的,均须参加统考并达到本科合格线。
 

  (三)录取原则: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要求后,对进档考生将按照下列原则择优录取。
 

  1.重庆市考生:按照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专业统考成绩相同者,按照高考文化成绩排序录取。
 

  2.其他省考生:按照专业校考成绩分省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专业校考成绩相同者,按照高考文化成绩排序录取。
 

  五、复查复测
 

  新生入学报到期间,我校将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专业复测。凡经复查复测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公布上报。
 

  六、其他
 

  1.重庆大学艺术类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艺术类选拔及录取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在艺术类招生过程中,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请联系纪检监察办公室,联系方式:023-65103501,cqujw@cqu.edu.cn(仅限投诉举报)。
 

  2.学制及学费
 

  ①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本科,学制四年。
 

  ②音乐表演专业,每学年预收学费15000元;舞蹈表演专业,每学年预收学费13225元(学年末按照专业学费和选修学分学费结算)。
 

  3.本简章如有与教育部2020年文件不符之处,以教育部文件规定为准。本简章公布后,若教育部(或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机构)相关政策有调整,学校将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4.本简章解释权属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